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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復終〔2024〕27號
申請人:高某某。
被申請人:湯原縣人民政府。
高某某請求確認湯原縣人民政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履行征收補償安置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對高某某進行社會保障安置,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