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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復決〔2023〕91號
申請人:田某。
被申請人:佳木斯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佳直公(機)行罰決字〔2023〕XXX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并進行了聽證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述說其對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事實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均有異議,稱其不存在擾亂公共交通場所的行為,沒有在飛機上飲酒、占座行為是空乘人員允許的、沒有騷擾女乘客、沒有擾亂秩序,沒有導致飛機返航,公安機關對其實施上述行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即使有證據(jù)也是不真實的喪失時效性;又稱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恐嚇申請人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收取其手機不讓其給親屬打電話、不讓聘請律師、不讓上廁所、審訊人員在審訊時態(tài)度惡劣等違法情形。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處罰程序及實體均嚴重違法,具體理由如下:一是本人沒搶占公務艙15分鐘以上。二是機場內(nèi)部賣酒,即使喝酒也不屬于違法行為,不能被拘留。三是沒擾亂秩序。四是沒有證據(jù)證實我的行為導致飛機返航至佳木斯的后果。五是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存在異議。六是機場分局工作人員對我進行威脅恐嚇辱罵,認為取得的本人陳述應該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七是裁量不當。八是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一、田某在航空飛行器上擾亂秩序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二、田某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較重。三、機場公安分局在辦理田某在航空飛行器上擾亂秩序的案件程序合法合規(guī)。四、經(jīng)我局認真審查和調(diào)查后,認為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五、我局經(jīng)過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1日22時35分,佳木斯東郊機場塔臺指揮中心電話報警稱有一名旅客在國航XXXX佳木斯至北京方向的飛機上喝酒鬧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將申請人帶到公安機關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被申請人調(diào)查,申請人在國航XXXX航班上處于醉酒狀態(tài)搶占公務艙座位15分鐘以上,并在座位上飲酒,機組人員多次勸阻無效后報警。申請人的行為導致國航XXXX航班23點11分從佳木斯起飛,10月22日凌晨1點11分降落北京國際機場,造成該航班起飛延誤56分鐘,降落延誤22分鐘。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航班機組報警單;2.接警登記單;3.受案登記表;4.案件來源;5.詢問筆錄;6.證人親筆證詞4份;7.證人錄音2個;8.視頻4個;9.航班詳情、JMU航顯和查詢單。
本機關認為:第一,關于行政處罰主體問題。根據(jù)《佳木斯市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關于設立佳木斯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分局的批復》(佳編〔2017〕138號,以下簡稱《批復》)規(guī)定:“機場公安分局主要職責:......(二)負責我市機場安全和空防安全相關工作......(六)負責我市機場范圍內(nèi)治安管理,維護機場治安秩序......”
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頭中的行政機關名稱為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加蓋的公章為佳木斯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分局。經(jīng)查,被申請人隸屬于佳木斯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為系統(tǒng)自動生成。根據(jù)《批復》規(guī)定,機場公安分局具有查處飛行機組等單位移交的案件職能,有獨立的執(zhí)法辦案權限。故,被申請人行政處罰主體適格。
第二,關于適用依據(jù)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民航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條規(guī)定:“擾亂航空器上秩序[處罰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法情形和處罰基準]2.下列情形之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1)起哄、鬧事或者糾纏、辱罵工作人員,擾亂行為持續(xù)時間較長或者多次實施的;(2)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或者謾罵、侮辱機組人員,嚴重影響客艙秩序的;(4)擾亂行為造成航班延誤或備降的......”
本案中,申請人在國航XXXX航班上處于醉酒狀態(tài)搶占公務艙座位15分鐘以上,并在座位上飲酒,機組人員多次勸阻無效,導致國航XXXX航班23點11分從佳木斯起飛,10月22日凌晨1點11分降落北京國際機場,造成該航班起飛延誤56分鐘,降落延誤22分鐘。故,被申請人適用依據(jù)正確。
第三、關于程序合法問題。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案中,機組報警時間為2023年10月21日22時35分,被申請人到達時間為22時39分,將申請人帶離機艙時間為22時49分,帶至機場派出所時間為23時01分,受案時間為10月22日0時18分,取證時間為8時至20時,約束至申請人酒醒時間為10時,民警告知其家屬時間為21時53分,呈請行政拘留時間為22時21分。處罰決定書時間為22時22分。送至拘留所時間為10月23日12時。從口頭傳喚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未超過24小時,從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到送申請人至佳木斯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未超過24小時。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故,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執(zhí)法卷宗中《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中辦案人簽字非本人手寫,鑒于上述事實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在此予以指正。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