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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復終〔2024〕6號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23080016343415XX)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終止本案審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