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后第二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安全工作,高瞻遠矚、審時度勢,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新趨勢,采取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舉措加強國家安全工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
維護國家安全的專群結合原則有那些要求?
根據(jù)《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guī)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fā)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專群結合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主要是指專門機關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職權開展的有關專業(yè)工作,包括依...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jù)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軍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j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十八條 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diào)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xié)助。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chǎn)。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guī)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